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一)/肖佑良
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一)
摘要:实务专家重心在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法学家的重心在法学的深度研究上。实务部门的人模仿法学家的思维和行为,既成不了法学专家,也成不了实务专家。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很大的误区,主要应是培养实务人才的,可是大学法学教育把学生们作为法学家来培养。前不久,为了让法学院新入学的学生们顺利推开法律之门,法学专家教授们精心推荐了一些书籍,很能说明问题。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进入实务部门后,往往模仿法学家的思维和行为。然而,实务专家与法学家是两回事,虽然说这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但是重心是完全不同的。实务专家重心在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法学家的重心在法学的深度研究上。结果就是法学院毕来出来的学生,严重受限于法学家思维模式的束缚,很难成为实务专家。
法学家受到专业的限制,很难成为实务专家。笔者尚未发现国内有人既是刑法学专家,又是刑法实务专家的。据说有位著名的刑法学教授听了别人说他不懂实务很生气,说自己头脑中装有数万个实务案例,意思是说他不懂实务的人荒唐。然而,教授对实务案例表达出来的观点,其中的问题集中反映出知识面的不足,让笔者忍不住发笑,都不好意思评价他。
一直以来有个误解,就是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法理等同起来。实际上,执法是执行法律,不是执行法理。法律是唯一的,简单且不经常变化,法律的学习范围是有限的;法理是多样的,各种法理学说层出不穷,不断变化,法理的学习范围是无限的。法律要简单得多,法理就复杂了,执行法律远比执行法理要简单得多。实务部门的同志,不少人崇拜法理,崇拜法学家,他们在办案中,总是强调法理根据,把执行法律演变成执行法理了,简单的事情被人为地复杂化了,严重制约了实务部门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案件之所以成为疑难案件,原因就在于案件事实不清楚。案件事实不清楚,往往是案件中出现了新知识、新情况。了解掌握这些新知识、新情况才是解决疑难案件的关键所在。遇到疑难案件去找刑法学专家教授解决,经常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原因是疑难案例中出现的新知识、新情况,专家教授们往往同样没有遇到过。相对而言,由实务部门最先面对和解决更具有优势,因为实务部门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准确。
本篇是这个系列的最后一篇,和前二篇一样,三篇都是围绕一个同样的主题——直接定性模式远远胜过传统的间接定性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接下来10个案例取自张本才、徐建波主编的《刑事疑案专家精解》(一)。案例中的笔者意见是采取经验主义的直接定性模式而得出的,办案的全过程和结果只有这么多,十分简约。由于结论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条直接得出的,当然是经得起检验的。谨此为同仁们提供参考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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