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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一)/肖佑良(10)
专家意见:孟庆华、梁华仁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小青无明确表态。
笔者意见:本案不构成犯罪。金某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将筹建办账户中的100万元转出的,转出的账户是某涂料公司的账户,该账户受金某控制,金某随后将100万元又转到自己个人股票账户上,用于炒股。金某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受委托暂时保管筹建办这笔100万元的公款,在保管期间,金某背信将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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