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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一)/肖佑良(2)

1、外资公司利用借贷资本注册,后又抽回资金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处长)
案情:1999年11月15日,海洋公司与天南公司、海康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太平洋公司,在某市登记注册,并取得临时执照,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三方的出资额及比例分别为:1.4亿元,占70%;另两家合计出资额6000万元,占30%。海洋公司法人邓某任太平洋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
太平洋公司注册登记后,邓某为解决海洋公司的1.4亿元出资问题,与某科技投资公司董事长杨某联系,请杨某向太平洋公司转款“走走账”,以充顶其注册资本,走完账即将款归还杨某。1999看11月20日至2000年1月15日,杨某从本公司向太平洋公司账户转款1.4亿元。邓某用上述1.4亿元作为实收资本,于2000年2月10日进行验资,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述1.4亿元往来票据、记账凭证和有关税务证明太平洋收到1.4亿元为海洋公司在中国投资的税后利润的文件,出具《验资报告》,称太平洋截止2000年2月10日已收到其股东海洋公司投入的资本金1.4亿元。验资后,邓某于2000年3月10日前将上述用来走账的1.4亿元注册款返还给某科技投资公司。
2000年3月20日,太平洋公司将上述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供给某市工商部门,申领了营业执照(正本)。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虚假出资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抽逃出资罪。
专家意见:阮齐林认为构成虚假出资罪;谢望原认为构成抽逃出资罪;王健认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笔者意见:该案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1.4亿元在太平洋公司账户上“走走账”,既是虚假出资,又是虚报注册资本,发生在取得正式工商登记过程中,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还不会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侵犯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主要是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通常要在公司注册登记后才成立。

1、供电公司干部被指派到股份公司任职后受贿如何定性
特约嘉宾: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王秀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阿儒汗(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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