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一)/肖佑良(4)
专家意见:周常志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作富、曲新久认为不应作刑事犯罪处理。
笔者意见:该案构成合同诈骗罪;若内外勾结,则构成贪污罪。在双方签订、履行运输合同中,虚构货物品名骗逃应交纳的运输服务费,实质上等同于骗取了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中的“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认为是骗取了铁路劳务并不准确,是真化肥是假化肥,铁路运输劳务是一样的,实际骗取的是承运人应当收取的运费。内外勾结的情形,等同于将铁路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应当收取的运费)送给了货主,若铁路职工因此获得财物,应认定贪污后的分赃获利。
3、虚构产品名称高价销售牟利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案情:李某系某鞋业公司负责技术的雇工。在掌握公司急需两种化工原料的信息后,李某指使无业人员张某在某市租赁门店,并虚构“美国X号、”“荷兰X号”化工原料名你,以所谓“优惠”价格向鞋业公司推销。鞋业公司派供销科长和李某赴某市实地考察。李某提前通知了张某,让其提前购进了鞋业公司需要的化工原料,故意隐瞒了该化工原料的真实通用商品名称,致使鞋业公司同意分别以每吨5.6万元、3.8万元的价格购买所谓的“美国X号”、“荷兰X号”。其后,李某从广东购进每吨1.8万元的“2AL”,从山东购进每吨8600元的过硫酸钾,分别称为“美国X号”、“荷兰X号”送到鞋业公司,生产中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数日后,李某又指使张某给鞋业公司经理打电话称,库存“美国X号”、“荷兰X号”降价,李某也同时建议经理大量购进,就这样与鞋业公司完成了第二笔交易。通过两次交易,李某获利50余万元。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专家意见:王文华、陈兴良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郭立新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意见:李某虽是负责技术的公司员工,并没有直接采购物资方面的职权,但是对于公司生产所需原料的采购具有建议权,本案中的采购行为正是在李某的建议下进行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人内外勾结,虚构原料品牌,高价出售普通化工原料,实际就是变相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4、用毒鼠强毒死强奸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特邀嘉宾:周其华(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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