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一)/肖佑良(5)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处长)
左坚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案情:自同村青年妇女刘某(32岁)丈夫去世后,丁某(男、单身、50岁)一直纠缠并要求与其结婚,遭到刘某拒绝。2003年6月至8月,丁某先后四次深夜翻墙到刘某家将其强奸。同年8月20日下午,丁某对刘某说:“今晚别睡太早,我还过去(指强奸刘某)。”刘某做晚饭时想到丁某晚上可能还会来,就有意将毒鼠强药放在四个包子里。夜晚11时许,丁某上身赤背下身穿着裤头翻墙到了刘某家。刘某听到门响就拉灯起床,丁某立即上前搂住刘某。刘某先稳住丁某说:“别吵醒小孩,到厨房里去。”丁某随刘某到厨房后又搂住刘某,刘某说:“别慌,我给你留的包子,吃了有劲。”丁某吃了三个包子后,即倒在地上。刘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死者丁某胃内容物含有毒鼠强成分。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是防卫过当。
专家意见:周其华、罗庆东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左坚卫认为构成防卫过当。
笔者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丁某的目的很清楚,在当时的情境中刘某随时面临被强奸,丁某的非法侵害行为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刘某的反击行为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舍此没有其他办法能够有效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成立无限防卫权。
5、为创造业绩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占有单位财物后销毁如何处理
特邀嘉宾:刘志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付立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
案情:2001年9月,孙某应聘到江苏某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出于为该公司经理创造经营业绩的动机,于2002年10月8日起向该公司虚构了南京某学院需要供奶的事实,并于2002看12月1日利用伪造的“南京市某学院”行政章和“石某、陈某、蔡某”三人印章,与该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从2002年10月8日起至2003看1月4日止,孙某将公司钙铁锌奶32万份(每份200毫升)送至其家中,并要求其母亲每天将牛奶全部销毁。经鉴定,上述牛奶按0.95元每份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0万余元。2003年12月24日,孙某以某学院名义交给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奶款7380元,其余奶款以假便条、假还款协议等理由至案发一直未付给该公司。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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