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才是刑法实务的王道(一)/肖佑良(8)
李恩慈(首都师范大学社区矫正和社区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法学博士)
案情:孙某,男,系交通银行某支行金融部工作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记账凭证的复核及报表发送、信用卡异地交易的授权和咨询业务。2000年11月至12月间,孙某利用在本行开户的储户姚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行开立了一个借记卡账户,通过查询电脑联网资料,获得储户金某等四人的卡号及存款余额,遂利用单位的磁卡读写器,将他人借记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的卡上,窃取这四名储户的卡上余额共计57万元。2000年12月16日,孙某使用其中的三张借记卡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及在商场消费共计27万元;12月18日19时许,孙某在商场持卡购物时,收银员发现卡面卡号与打印出的消费单据上的卡号不一致,遂报警,孙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
专家意见:江礼华认为构成盗窃罪,金额为27万元;李恩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27万元,30万未遂;刘选认为构成盗窃罪,金额为57万元。
笔者意见:本案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用单位磁卡读写器将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写到自己卡上的行为,是克隆他人信用卡的伪造信用卡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孙某获得财物的手段是直接持伪造的信用卡提款和购物,该行为符合使用伪造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罪前后顺次构成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9、抢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该如何处理
特约嘉宾: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张朝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于改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案情:2002年12月的一天,张某、王某两人合伙从外地批发市场购进了700箱“金六福”酒。当车路过某县城时,被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以“金六福”酒箱外包装及酒瓶上的标识模糊不清、标注不全,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名称、标识的重大嫌疑为由进行扣押并开具了《扣押财物通知书》。酒与车被扣置于工商局大院内,待检验。后张、王二人从原批发商处得知该酒并非假酒,有工商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据此他们认为工商局执法不当,遂准备把酒抢回。2002年12月30日傍晚,张某与王某来到工商局,骗得门卫杨某的信任进入工商局大院内。当张某将车开出被门卫阻拦时,王某随即冲上去抱住杨某并将其推进传达室,并恐吓说:“你再出来就打死你。”杨某遂让他们把车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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