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法》中的预防原则/赵研
浅析《食品安全法》中的预防原则
伊犁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赵研
摘要:如今,食品安全已成为民众最关心的民生议题之一。在食品安全的管理上,预防原则开始被运用并逐渐受到重视,预防原则将食品安全认定为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无小事,预防原则反映了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即由事后的监管转向事前的预防。
关键词:食品安全;预防原则;全程监管
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环境充满各种风险,人类处理这些风险的本能是生存的基本条件。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兴科技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经济发展与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未知的、隐蔽的和长期的风险,例如转基因食品、违法添加剂、违规加工的食品对人类的健康影响。面对这些问题,预防原则应运而生。现如今预防原则作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之一,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研究食品安全法的预防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
一、 什么是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
一般认为,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最早见于1976年的联邦德国《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规划法》,该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应尽最大义务履行自然保护和景观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除不可避免的情形外,应避免使自然和景观受到损害。”根据该法,当国家、社会面对不确定的危险或风险时,即便确实的损害尚未发生或者损害之发生的因果关系在科学上尚属未知,责任人也得被要求做出保护措施。
预防原则后来也被国际公约所采纳。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15条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2000年的《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前言及第1条说明其目标是基于预防方法,以确保转基因活体在跨国间之安全移转、处理与使用,同时不会对人类健康与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或构成风险,重申了《里约宣言》第15条预防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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