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法》中的预防原则/赵研(2)
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例如我国政府如今采取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二、 预防原则的共同要素
虽然预防原则有不同概念界定,但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要素,包括如下几点:
1.存有科学不确定性。
科学上对于损害的性质、因果关系、规模及可能性存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得被考虑,以发挥危险预防的作用。
2.需符合比例原则及成本效益的考虑。
预防原则的应用应当基于对风险可接受程度的判断。国际条约对于风险有损害、严重损害、无法挽回损害或全球性损害等不同的叙述或规定,皆反应出对风险可接受损害程度的判断。某些公约虽然不禁止各国追求零风险,但此一目标在实务上较不切实际,因为预防措施也必须与可能造成的损害相互对应,亦即符合比例原则,同时具体的预防措施应具有成本效益考量,如此方有意义。
3.以科学分析为依据。
预防原则须以某种程度或形式的科学分析为基础,纯粹臆测的科学不确定性,不得作为预防原则的依据,以避免形成主观的行政干预或变相的保护措施。预防措施实行之后另需进行后续风险分析,取得更多证据并做出必要调整。
三、《食品安全法》中预防原则的体现
我国规定的预防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2.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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