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干扰案件定性的赃物处理特殊情形/肖佑良(4)
有意见认为张某打开凉茶罐倒掉的行为,应适用盗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而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该条款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的对象是指除盗窃对象之外的财物,盗窃对象因受到其他物件的束缚,行为人为了获取盗窃对象而采取破坏性手段,排除其他物件的束缚从而造成财物毁损的,才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不需要使用破坏性手段,进入仓库后就直接控制了这批凉茶成品,完全可以将这批凉茶成品带离现场,故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事实上,如果这批凉茶成品被张某运回自己的废品收购店再开罐倒掉,是没有任何争议而成立盗窃罪的。
从上述案例看,行为人对赃物的特殊处理,有时方式特殊,有时地点特殊,使人迷惑误会,对案件定性存在干扰,要么出现定性错误,要么被误认为是数罪,值得大家留心关注。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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