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机动车的特殊情形/肖佑良(2)
案例一、三名义上是借车,案例二名义上是试车,其中行为人都有欺骗的言行,不过被害人并没有因被骗而处分财物,与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并不相符,不构成诈骗罪。借用和试驾与代为保管之间差距明显,不能相提并论,也不宜简单地引申出行为人就是代为保管的关系,被害人对侵占自己财物的对象并不清楚,行为人也谈不上拒不归还,侵占罪也是不成立的。经过车主同意后的借车或者试车,在合理的时空范围内,主客观方面都无法认定行为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若利用借用或者试驾期间实际控制了机动车的便利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车主意志,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暗中实施将机动车藏匿或者处分的行为,就直接破坏了所有权人对车辆观念上的占有关系,侵犯车主的所有权,无疑是一种特殊情形的秘密窃取行为。机动车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盗窃机动车具有特殊的作案手段。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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