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露犯罪或以此相威胁占有赃物应如何定性/肖佑良(2)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高喊“抓贼”吓跑窃贼后,行为人见财起意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这种情形认定抢劫罪不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故不构成抢劫罪。因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转移、窝藏的,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一中刘某等人突然袭击,窃贼瞬间精神被强制而被迫丢弃财物逃跑,从而使自己当场获得财物;案例二中王某选择在集市上故意高调公开盗窃事实,在精神上瞬间压制了刘某,使其不敢吭声和反抗,当场被迫放弃财物让刘某将牛牵走;案例三顾某采取以报警相威胁,使崔某精神受到强制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案例四中丁某谎称车主已经认出车辆,其实也是以公开盗窃事实相威胁,使王某精神受到强制而当场被迫放弃财物。这四个案例中的“黑吃黑”行为,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后实施的,当场使对方精神上受到强制,并达到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被迫当场放弃财物或者交出财物,本质上符合抢劫手段中“其他方法”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情形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犯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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