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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财金[2014]76号文 PPP那些事之六/李继忠(3)

BOT模式在国际上现在得到广泛的运用,发达国家多使用PPP的概念, 联合国、欧盟相关文件也是大量的使用PPP概念。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英国多用PFI模式,现在则是PF2模式。

中国公私合营实践。新中国成立公私合营也有六十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也有了几十年BOT/PPP实践。财政部下属的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公私合作研究专业委员会举行五次PPP沙龙上研讨的案例均是BOT案例。原建设部早在2004年颁布126号文就提出要在市政公用领域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国家发改委在给全国人大报立法计划的时候,名称就用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2014 年5 月3 日征求意见稿)定义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完全符合PPP概念的内涵。世界银行网站上也是将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Laws / Concession Laws并列使用。欧洲许多国家仍然使用的是特许法,用特许经营法名称不偏差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关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定义也完全符合PPP内涵。该操作指引“2.1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和/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和/或经营某项基础设施项目的制度”的定义完全符合PPP内涵。PPP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但是PPP也没有想象的那样复杂,中国律师懂PPP的。

综上,现在我们对BOT/PPP/PFI有了正确全面认识。二十年前叫“特许经营”谈不上所谓偏差,现在沿用“特许经营”则更不存在所谓偏差了。延用过去“特许经营”的提法,恰恰可以避开直接翻译PPP为“公私合伙”在意识形态可能会带来一些纠结,更是尊重历史的选择。

四、对财金[2014]76号文总体评价

按照财金[2014]76号文的自白,财政部出台该文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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