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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财金[2014]76号文 PPP那些事之六/李继忠(4)

笔者在学习财金[2014]76号文有如下体会:首先,该文出台表明财政部官员有点点曲解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其次,财政部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财金[2014]76号文,无视中央人民政府2014年9月26日公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没有同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再次,财金[2014]76号文有点点误导地方政府:似乎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要靠PPP模式!如果中国新型城镇化要靠PPP模式这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第四,财金[2014]76号文权威有限。财金[2014]76号文想号令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有难度哦。第五,财政部似乎愿意使用PPP这个概念,不太喜欢“Concession”(特许)这个概念,党和政府都是用的特许经营,您偏要PPP。第六,笔者十分赞同财政部有专家认为PPP模式不是融资模式而是管理模式(笔者认为PPP模式实际是个治国模式),但财金[2014]76号文还是基于PPP模式是融资模式基础上,目的是“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还是要圈钱。

五、对财金[2014]76号文关于PPP定义商榷意见

财金[2014]76号关于PPP的定义。在财金[2014]76号文导语中将PPP等同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该文第一段中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了个定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笔者对财金[2014]76号文关于PPP定义的商榷意见:首先,1.如果PPP翻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则毫无疑问翻错了,因为PPP中第一个P似乎不是“政府”之义,第二个P也似乎不是“企业”之义,第三个P似乎不是“合作”之义,因为英文的“合作”另有“cooperation”一词,更重要的是PPP中没有“资本”一词出现。

2.笔者认为,财金[2014]76号如此定义(解读)PPP模式,将PPP模式的最本质(精髓)的东西丢掉了,只见物未见人,完全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PPP有“资合”的内容,PPP更有“人合”的本质,最后一个P 是也。

3.或许有人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PPP意译。笔者认为,如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PPP意译的话,则意译者就将好经念歪了,夫妻(Partners)结合没有精神层面的东西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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