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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和环境权的博弈分析——以贫困地区环境问题为视角/李惠芳(2)
(二)自给不能自足的生存状态:外力的推动
在自给不能自足的生存状态,不管是基于人道主义还是国民主义诸如此类原因,国家都应当对处于这类状态的人民伸出援手。通过开发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从而使人民从不能温饱的情况下解脱。这便需要外力的推动,毫无疑问。只是人性的贪婪,政策的过度使得适当的开发往往演变成为过度的开发,原本青山绿水的世界变成了高楼矗立、车水马龙的繁华都市并非是错,但为建立繁华的都市而无限量开采石油、无限度砍伐森林、无节制制造垃圾便是难恕的罪过。眼看着贫困地区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些人视而不见,愈加贪婪,无谓索取,在换取了沉甸甸金钱的同时也沦丧了人性的道德——用冒出浓浓黑烟的大烟囱、用排放污水的大管道、用砍伐树木的砍伐机器……出卖了当地人拥有的环境权。此时,环境的开发使用对环境权和生存权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为过度的开发使得人们丧失环境权,环境权的丧失使得人们的生存面临着威胁。因此在自己不能自足的环境,尽管需要开发,开发仍应当适度。
就贫困地区出现的这些问题,仍然能够带给当地居民以及我们很多思考性的问题,如何进行抉择,以何种方式应对成了在生存与环境博弈过程的关键。
二、追寻:生存权与环境权的博弈
生存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博弈,存在磨合的需要与可能。环境权,是人们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生存权,是人们获得一定物质或者能量以保持生活水准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生存下去(此处是指生存权的延伸,更好的生存其实就是发展),人们选择开发环境,开发环境带来的益处使得人们尝到了未曾有过的甜头,于是才演化成毫无节制,在无节制开发的过程中,人们渐渐失去了对适宜环境的享受权。即为了发展(生存权的延伸)人们牺牲了自己的环境权。所以造成了生存权和环境权之间的矛盾。但这不意味着这两个权利是一对绝对不可磨合的矛盾。
(一)着眼:生存权与环境权的关系
生存权和环境权二者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一种互推关系,即生存权是环境权的前提,环境权为生存权提供保障。同时,二者又是一种平等关系,即没有谁重谁轻者。持有生存权更重要观点的人可能认为如果没有生存权,谈何对适宜的环境的享有,这就如同没有健全的双腿,就难以在田径场上健步如飞一样;持环境权更重要观点的人则可能认为,如果没有一个适宜的环境,人的生活质量便难以得到保证,从长远来看,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将导致环境权的丧失,彼时生存权也无从谈起了。其实,不管是从哪一个角度而言,二者都有自己的道理,实质上都是肯定了生存权与环境权之间的互推关系。这就像一个人的两只手,呈对称关系,没有哪只手更长或更短的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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