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型专政:与《红旗文稿》 作者刘润为商榷/李伟迪
摘要:建国以来,我们先后用五种方式对敌对分子专政,今天必须把专政纳入法治的轨道,建立法治型专政,谁来专政,专谁的政,专政程序,专政结论,专政执行,都由法律判断。专政的首要价值,在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治型专政实现的关键,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关键词:专政;法治;和谐;法治型专政
从《论人民民主专政》看,专政指统治阶级在消灭敌对阶级后,剥夺敌对分子的选举、言论、集会、结社等政治权利,强制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甚至是拥护新中国的人。从更宏观的语境看,专政指用国家机器维护政治秩序。
建国以来,我们先后用五种方式对敌对分子专政。用军事方式肃清国民党政权残余,以政策方式镇压反革命,以组织结论反修,开庭审判林江两个集团,依法审理薄熙来案件。审判林江集团属于法制范畴,审理薄熙来案属于法治范畴,二者有什么区别?是否起诉、起诉什么、如何起诉、如何判决,如果由政治权力主导,则是法制,如果由法庭依法审理,则是法治。
法治是什么?一切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皆由法律判断,或者说不能与法律冲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专政型法治,就是把专政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谁来专政,专谁的政,专政程序,专政结论,专政执行,都由法律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自然的结论,人民行使专政权力。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代理人民行使专政权力的是人大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对敌专政。
今天应该专谁的政?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按其语境,专政的对象是确定的,是具体的个人,不是敌对阶级或阶层,不是似是而非的“为国际资本奔走的马脚”、“夸夸其谈的房地产商”,不是民营企业主群体和阶层。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只要私有观念存在,私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仍然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要利用好这种力量,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从事非公经济的人,不是我们的敌人,而是我们的朋友,不是要专政的对象,而是要依靠的对象。当然我们要吸取中国历史的教训,放纵地主阶级的贪婪,无法及时调控地租关系,使中国历代王朝,大都淹没于农民起义的血泊之中;要吸取西方资本主义的教训,放纵资产阶级的贪婪,无法及时调控劳资关系,导致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世界大战;要把非公经济优势的利用、人民利益的保护、国家长远发展的保障结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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