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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型专政:与《红旗文稿》 作者刘润为商榷/李伟迪(2)

为什么要搞法治型专政?1980年邓小平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中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宪法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政也不例外。

阶级不平等能否转换为法律平等?每个阶级的历史起点不一样,不平等是历史地形成的,作为弱势的阶级的成员,在长期历史生活中接受了这一事实,形成了认可不平等的心理定势。况且领导阶级掌握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因此,在宪法中规定某个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优势地位,一般不会引起其他阶级的直接反对,能够被其他阶级默认。当然,如果说弱势阶级接受了弱势这个历史事实,但决不意味着愿意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仍然停滞不前、永远落后,他们会要求与执政阶级同步前进,甚至是追赶型的发展模式,要求国家在发展速度和发展成果享受方面,给予他们同等待遇,某些环节甚至提供特殊优惠。一方面,我国宪法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律的制定。宪法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必须人人遵守。阶级不平等顺利转换为法律平等。因此在法庭上,不问被专政对象的阶级出身。

为什么我们能以法治形式实现对敌对分子的专政?第一,我国建立了稳定的国家政权,敌对分子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而是散兵游勇,并且是隐性的散兵游勇。第二,较为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大幅提高了的国家公民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法律普及、培育法律思维提供了基础。第三,我国建立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全体公民能够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者外,已经不存在否定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的社会基础。第四,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党和国家的意志已经成功地转化为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社会公共生活、公民个人生活纳入了法律调整,法治已经逐渐成为生活方式。第五,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进一步加强,能够驾驭复杂多变局势。第六,从哲学上看,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但是,强烈的斗争性是矛盾的变态,温和的斗争性是矛盾的常态;强烈的同一性是矛盾的常态,衰弱的同一性是矛盾的变态。因此,激烈阶级斗争是人类历史的变态,温和的阶级斗争是常态,中国目前的阶级斗争就处在常态,在可见的未来,中国不会发生激烈的阶级革命,法治型专政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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