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财疑难案件定性的要点/肖佑良
浅析侵财疑难案件定性的要点
摘要:侵财疑难案件定性有三个要点: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行为实际造成财物损失,三是直接定性模式。三个要点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整体。
关键词:事实清楚;财物损失;直接定性
案例一,2011年12月2日,石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随后,石某用该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凭证上的信息,以“张杰”的名字伪造了一套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凭证;用其本人的照片、其朋友崔某的身份证号码和“张杰”的名字伪造了身份证,又到汽配城为该车配了一把钥匙。2011年12月3日,石某通过报纸上的广告联系到某公司放贷人员闫某,并当日用伪造的证件等将该轿车作为抵押物向闫某借款,并约定三日后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闫某信以为真,借给石某人民币3.26万元。随后,石某跟踪闫某,发现闫某停放该车的地点后当晚用配得的钥匙将车(经鉴定,价值7.8万元)偷偷开走交还租赁公司。次日,石某更换手机号码致使闫某无法与其联系后案发。
案例二,2012年5月16日,李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期限三周,约定利息为3000元,同时将自己5.6万元价格购买的东南牌轿车一辆质押给陈某。18日凌晨,李某在回其暂住的某小区时,见上述质押轿车停放在该小区内,遂起贪念,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予以藏匿。事后陈某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李某否认开走质押轿车。李某并以质押车辆丢失为由要求陈某赔偿。当月30日下午,李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免除李某3.3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务,并另需向李某支付2万元赔偿款。经鉴定,该东南牌轿车价值2.598万元。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四项权能彼此分离比较普遍。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等等。尽管如此,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仍然是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例如占有权。近年学界有观点认为,侵财罪的犯罪客体是财物的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例如盗窃他人借用的自己财物不向对方索赔的,也成立盗窃罪。这种观点背离了社会通常的观念,是荒谬的。刑法理论需要与时俱进,但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和社会公众的常情常理常识。否则,无论是那位大师的“理论创新”,都将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只会成为少数人自娱自乐的玩偶。
疑难侵财案件通常是由多个行为组成的复合行为案件,定性需要对复合行为进行分解,拆分时需要把握好相对独立性。只有相对独立的行为,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为,不能单独评价,而要结合紧密关联的行为综合考虑。前述案例一石某实施了租车,伪造证件,将车抵押借款,将车偷回退还租赁公司等四个行为。这四个行为构成一个复合行为整体,使人眼花缭乱,容易迷失方向。拆分出不同的行为后,以是否造成财物损失为标准,确定具有成立侵财犯罪可能性的行为,为进一步的定性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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