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财疑难案件定性的要点/肖佑良(2)
法理论证出来的定性经常是靠不住的。法理讲到底都是主观的东西,各式各样的法理都有其局限性,法理论证很难做到滴水不漏,只要百密一疏,定性就会出现错误。很多时候出现错误了,论证人还浑然不知,坚信自己是正确的。疑难侵财复合行为案件通常存在多个行为,采用法理论证模式定性,很容易将不同行为的要件事实混淆起来,例如此行为的主观方面与彼行为的客观方面组合起来,得出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结论。就是刑法学专家教授,都容易会犯这种错误。案例一是取自《人民检察》2012年第十八期疑案精解,文中的专家和实务人员都是采用法理论证的方式进行定性的,结果无一不偏离了案件事实而出现错误,问题就在于犯罪行为是人为地论证出来的,并非客观事实。类似的例子并非罕见,而是比较常见的。许霆案的盗窃行为也是人为地论证出来的,完全背离了客观事实。
确定疑难案件的性质,直接定性模式是行之有效的。所谓直接定性,是把目光集中在案件事实和法条上,舍弃法理论证,直接从案件事实中提取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符合那个犯罪构成,就成立那个罪,一个犯罪构成都不符合的,就不能定罪。一个行为只对应唯一一个正确的定性,才是符合逻辑定律的。确定罪名犹豫不决,一般是案件事实不清的缘故。直接定性模式要求在解决定性之前,眼光和思维始终不要离开案件事实和法条。这里再次强调,案件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性的前提条件。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定性,许多人包括法学家在内,存在一种错误的倾向——不是想方设法搞清楚案件事实,而是企图通过法理论证的方式来弥补事实不清的缺陷——以法理论证来代替搞清楚案件事实,这种做法很容易犯相当然的错误,结果论证出来的定性,经常不符合客观事实。实务案例中的复合行为容易使人迷失方向,法理论证同样容易使人迷失方向。一个案件中如果这二个因素都存在的话,定性出错的机率很高。相比之下,直接定性模式可最大限度地符合案件事实和法条,出错的机率要低得多。
侵财罪的本质特征是财物遭受损失。以此为标准,再来看看案例一中的四个行为,不难发现,其中只有石某将车偷回这个行为能够造成对方财物损失,具有成立财产犯罪的可能性。由于伪造证件(成立非财产犯罪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后将汽车质押借款的行为,存在有欺骗事实,很容易被人误解为构成诈骗犯罪。其实不然,因为该行为其实是双方的融资交易行为,借款人虽然借出了资金,但是取得了汽车。这笔交易尽管有欺诈成分,但总体上仍然是真实的,因为汽车货真价实,借款人并没有因此而遭受财产损失,故不成立诈骗罪。真正造成借款人财物受到损失的,是石某将车偷回的行为。因为石某将汽车质押时,对方是视石某为车辆所有人的,而石某偷回自己所有的汽车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石某偷盗质押权人占有的自己所有的汽车(质押物)时,并不只是偷回了自己所有的汽车,同时也偷回了质押权人的质押权凭证。可见,案例一的犯罪对象形式上是汽车,实质上是设立在汽车上的质押权,这里汽车又是作为质押权凭证而存在的。这个质押权凭证是有数量金额的,也就是3.26万元。故本案只成立盗窃一罪,金额为3.26万元。该案例在《人民检察》中,专家和实务人员都认为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金额认定出现混乱,要么牵连犯,要么数罪并罚的观点,都是迷失了方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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