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财疑难案件定性的要点/肖佑良(3)
案例二中的行为有三个,一是质押汽车借款的行为;二是盗回自己有所有权的汽车并藏匿的行为;三是索赔的行为。其中第二个与第三个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两行为都直接造成借款人财物损失。第二个盗窃行为直接造成借款人财物损失为3.3万元,成立盗窃罪无疑,理由同案例一。第三个索赔行为因不具有独立性,必须与先前的盗窃行为结合起来,属于骗盗结合的复杂情形。其中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前者起决定性作用,后者起次要作用,因而索赔行为也应以盗窃行为定性,金额为再次给借款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款),一个盗窃行为,先后成立两个盗窃罪,故案例二李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总金额为5.3万元。案例二若要进行法理论证来定性的话,同案例一一样,容易迷失方向而认为成立数罪,并且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更加困难。
实务中疑难复杂侵财案件是多发的,准确定性难度大,成为制约办案效率与质量提高的主要矛盾之一。解决好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必须把握住好三个要点: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行为实际造成财物损失,三是直接定性模式。这三个要点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实务部门的同志要熟练掌握好这三个要点,不需要看刑法理论书籍,只需要通过办案实践和大量阅读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训练,日积月累,当训练典型案例超过3000个以上时,必将达到得心应手、融会贯通的境界,显著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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