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刘仁文(12)
(25)参见宋雅芳:《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26)按照现在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决定》和《补充规定》公布时,还没有这些规定,由于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有人认为它们应属于法律的范畴。不过,对于这种观点我们是持否定意见的,因为依照当时的惯例,如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来公布的,并且其名称也不应叫《国务院关于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而应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27)从条文数量来看,《决定》只有5条,《补充规定》也只有5条,而《试行办法》却是11章69条;从具体内容来看,《试行办法》不仅对《决定》、《补充规定》的一些内容作了修改,如关于应予劳动教养的几种人,还对一些《决定》、《补充规定》根本就没有规定的空白点作了规定,如劳动教养的复查,劳动教养的提前解除、延长和减少等。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9条。
(29)参见本文第一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性质的论述。此外,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也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
(30)参见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792页。
(31)参见魏晓鹏:《对劳动教养工作的调查》,《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刘仁文:《劳动教养亟需立法》,《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32)参见张惠军:《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之构想》,《法治论丛》1998年第1期。
(33)参见陶积根:《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思考》,《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34)参见张惠军:《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之构想》,《法治论丛》1998年第1期。
(35)参见王忠焕等:《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收容教养法探索》,《山东法学》1998年第1期。
(36)转引自宋雅芳:《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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