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刘仁文(13)
(37)参见毕序森:《从历史看劳动教养的属性》,《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2期;〈〈法制日报〉〉1997年8月3日第一版文章:〈〈劳动教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38)参见宋炉安:《劳动教养应予废除》,《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39)参见宋雅芳:《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40)参见储怀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
(41)参见湛中乐、朱秀梅:《劳动教养制度问题探析》,《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5期。
(42)参见张文:《刑法学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43)同上。
(44)参见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45)参见前引张文文和屈学武文。
(46)参见储怀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
(47)同上。
(48)北京大学龚刃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等专家均对此有过深入研究,笔者曾专门就此请教他们并得到令人信服的答复,顺致谢意。顺便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拘留,可由公安机关擅自决定对被拘留人剥夺1至15天的人身自由,这也是有违当今国际通例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的,应在适当时候与劳动教养一并加以解决。
(49)参见陈泽宪、林小春:〈〈劳动教养改革刍议〉〉,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0)参见苗有水:《保安处分理论及我国保安措施刑事立法化》,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1)笔者此处得到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哈里斯(D. J. Harris)教授的指点,谨向他表示谢意和敬意。
(52)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页。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学界对西方保安处分制度的介绍和理解存在较大的不一致处,如有的认为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参见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有的则认为保安处分既可以适用于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非犯罪人(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页);有的认为保安处分的当代命运是走向衰落(参见储怀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有的则认为保安处分在当今世界广为传播,成为当代最富生命力最引人注目的刑法制度之一(参见苗有水:《中国刑法改革的难题:保安处分之取舍》,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页)。不过,对于保安处分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的特点,则看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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