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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交锋/王冠华(3)
如果将本案的保证方式认定为一般保证,由于存在先诉抗辩权限制的情形,债权人李某以保证合同纠纷案由直接起诉魏某和田某红,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无疑也是适格的,追加债务人田某参与到诉讼中来,既不现实,也实无必要,徒耗司法资源,同时也于法无据。

【作者简介】
专职律师,法学博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目前作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服务于新疆布尔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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