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讲座摘要/王礼仁
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讲座摘要
王礼仁
【内容摘要】 所谓“婚姻家事案件的审判思维”,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维。审判思维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和照搬书本理论。
【关键词】审判思维;法律适用;价值判断与选择
浙江乾衡律师事务的柯直律师对婚姻法颇有研究,可以说是这方面的知名律师和专家。他创办了全国第一家离婚网站,受到了中央电视台等多加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推崇,对传播婚姻法理论和服务人民群众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今天除了学习外,也和大家交流一些自己的体会。我想重点讲一讲“婚姻家事案件的审判思维”。审判思维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维。审判思维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和照搬书本理论。
现在不少人不善于价值判断与选择,习惯于教条适用法律,盲目崇拜“权威”,不能识别良法与恶法,不能识别真权威与假权威,不能识别真理与谬论,有一种机械适法和盲目崇拜现象。比如凡是某人头上顶了一个什么“权威”帽子,无论它是草帽、布帽、还是钢盔,都对他五体投地。实际上,有的只不过是一顶顶草帽,根本不值钱。还有一些“权威”所贩卖的是假货,甚至是毒品,我们也盲目使用,结果造成对自己或社会的伤害。我一直主张法官和律师不能盲目迷信,一定要有独立思维和判断能力,否则会伤害社会正义。所以,我今天讲的就是“适用法律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应该说,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我讲内容主要是关于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学术观点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今天准备将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章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的错误规定及错误理论观点举要
一、错误或具有缺陷的法律举要
(一)错误或有争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婚姻法第11条关于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一)》关于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的规定、重婚无效是否可以阻却的规定与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债务根据的规定,以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处理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同规定的关系与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关于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规定;第8条关于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必须先适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的规定;等等。
上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除解释(一)重婚无效阻却和解释(二)》第22条属于如何理解外,其他规定都存在明显错误。特别是婚姻解释三问题最大、最多,解释三共19条,其解释内容只有18条,但这18条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或争议,是一个前所未有、备受质疑的司法解释。其中争议条款与无争议条款相比较,争议条款有14条,将近占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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