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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讲座摘要/王礼仁(2)
在18各条文中没有争议的四个条文条文分别是3、9、13、18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妇女生育权、养老金分割、遗漏财产分割);其余14个条款均有不同程度争议。
在14个有争议条文中,争议较小的有6个条文:即第2条(亲子诉讼)、第4条(婚内分割财产) 、第5条(婚前财产孳息和增值)、第14条(离婚准备协议效力)、第15条(夫妻主张分割另一方继承财产)、第17条(双方有46条过错赔偿不支持)。
而有八个条文是争议较大的。包括第1条(登记婚姻行政诉讼);第6条(夫妻赠与);第7条(父母出资购房);第8条(无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第10条(一方首付房款的产权);第11条(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第12条(夫妻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第16条(夫妻之间借贷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而争论最激烈、最热闹的是1、6、7、10四个条文。
在适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时,对上述规定应当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与选择。
(二)错误或有缺陷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性质分类
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性,其规定错误属于“国家级法律错误”。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性质、程度和危害大小,可以划分为一、二、三级错误。其中造成人民群众权利无法救济、或者导致司法严重不公或引起司法混乱等灾难性后果的法律,属于“一级错误”,其它依次为二、三级错误。
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包括:
1、 “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一卡二乱三慢”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关于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规定。
2、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坏法院形象,导致“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方多、检察院抗诉多、再审改判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债务根据的规定。
3、多此一举,使一场官司变成数场官司,无端加重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关于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必须先适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的规定。
属于二级错误的,主要是指虽然存在明显的立法技术上的错误,但对社会或司法没有明显的危害或危害不大。包括:
1、婚姻法第11条关于胁迫结婚撤销权“双轨制”的规定;婚姻法32条判决离婚的例示情形规定不严谨;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性质、范围不明,类别不清,容易造成司法混乱;等等。
2、《<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父母赠与子女财产,与婚姻法立法精神相冲突,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矛盾(介于一级错误与二级错误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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