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讲座摘要/王礼仁(4)
上述关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应及于他人”,将被冒用者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登记婚姻效力没有确认的情况下,直接按同居关系处理子女财产或按事实婚姻处理等观点,都属于完全错误。详见《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
2、夫妻债务内外有别论是错误的。夫妻债务“内外有别”,主要是债务分担上的内外有别。一是对于典型或一般夫妻共同债务,本来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夫妻之间约定或法院判决由一方偿还。这种约定或判决只能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这是内外有别的最常见、最典型的情形。二是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举债,本来应当由举债方个人承担,但债权人属于善意者,非举债方承担责任内外有别。即非举债方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夫妻内部不承担责任。这是内外有别的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内外有别的情形。在认定夫妻债务的事实和判断债务性质的标准上内外都是一致的,即要么属于典型的夫妻债务,要么属于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准夫妻债务,不可能出现不同的判断标准。目前,在债务事实和性质的判断上,也采取“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显然陷入了“内外有别”的误区。详见王礼仁《当前处理夫妻债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重婚不存在阻却,与解释一第八条规定作出相反的解读是错误的。
最高法院法官作出与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相反的解读,直接涉及到第八条规定是否错误。经我研究,不能解读第八条规定存在错误,而是最高法院法官理解错误(后文有补充说明)。
(三)一般性错误观点
1、以财产诉讼证据规则作为亲子诉讼推定规则。见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三的三大错误》
2、在“准备离婚协议”中,把“离婚”作为财产协议生效的“附条件” 。见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三的三大错误》
3分割婚内财产的根据是物权法第99条;等等,属于一般性错误。见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三的三大错误》
(四)值得商榷的观点
1、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子女探望权;
2、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法律不能调整等属于有待商榷的问题。
上述法律错误以及理解上的错误或分歧,涉及的问题很多。但考虑到时间有限,不可可能一一分析,这里只能选择部分重点问题分析。
第二章 从重婚无效是否可以阻却看人治与法治思维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文意理解,重婚属于阻却范围。
【基本观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文意理解,重婚属于阻却范围。但最高法院法官在解读该条文时则认为,重婚不属于阻却范围。目前应当按解释条文理解,还是按高法法官的解读理解,值得追问。从第八条的语言描述看,如果重婚无效不属于阻却范围,则应当在解释时作出例外或排斥性规定,而第八条并没有作出排斥性规定,这只能理解重婚无效属于第八条阻却范围。而且从法理上看,也不能得出第八条属于解释错误或疏忽的唯一结论。重婚无效是否可以阻却,在立法和法理上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选择。在域外法律上,重婚无效可以阻却有立法规定;在法理上,重婚无效阻却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因而,第八条没有将重婚无效阻却排除在外,应当是司法解释的价值选择,而不是解释疏漏。目前,应当摈弃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治思维,选择司法解释才符合逻辑和解释本意,也符合法治思维。否则,为什么司法解释不能与最高法院法官的理解相一致?为什么不在司法解释中直接写清楚?为什么要“法外生法”,使司法解释丧失其解释价值?这些疑惑将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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