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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讲座摘要/王礼仁(6)
第三个问题 第8条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离婚不必须变更监护关系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基本观点】“监护与诉讼代理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分离。尤其是夫妻间诉讼,其利益相反,必须他人代理,根本不需要变更监护关系。
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第16章第二节(801——809页)专门论述了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无需变更监护关系。在805页用了一个小标题说明:“监护与诉讼代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这个观点被台湾《家事事件法》第15条所印证,该条规定了“程序监理人”。
解释三第8条规定“他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必须变更监护关系”,很不科学,是多此一举的规定,加重当事人负担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 第10条夫妻一方首付房款产权认定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基本观点】对于按揭房屋的婚后投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借贷,将其理解为“物权加入行为”更为合理。即婚后双方加入了婚前个人的购房行为,成为共同购房人。对此,根据婚前与婚后的不同投资比例分段计算,实行按份共有,是最简单、最合理的方案,也是最符合其特点的方案。而且与物权法、婚姻法不相矛盾。
第五个问题 第7条父母赠与房屋认定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基本观点】从物权法考察,产权登记只有推定物权主体的功能,不具有推定物权流转事实或流转过程中有关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功能;从婚姻法考察,产权登记不是划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根据,产权登记自然不能成为推定赠与意思的根据;从现实生活考察,产权登记与赠与人的赠与意思没有必然联系,产权登记并不能准确反映赠与人的意思;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自身内容看,第一款以产权登记作为推定赠与意思的根据,第二款则又不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意思的根据。据此,解释第7条不仅缺乏法律根据和生活基础,而且其解释理论逻辑混乱,自相矛盾,无法对司法实践发挥指导作用,反而制造了新的司法困境。
第六个问题 夫妻之间赠与房屋效力认定的价值判断与选择(略)

第五章 婚姻案件中涉及伦理道德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基本观点】
法律调整伦理道德的范围,应当根据法律的功能以及涉案伦理道德的具体性质所决定。对于旨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婚姻道德、促进家庭和谐的行为(协议),法官原则上应当持顺应立场,对伦理道德作出积极回应,而不是伤害伦理道德。凡是符合主流价值观、法律不禁止、与法律没有冲突、合情合理、法律可以调整、并具有执行可能的伦理道德行为,均可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作出肯定回应,以发挥法律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作用。对于法律功能不适用或无法调整的行为,法律不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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