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王克先(11)
8、法院受理和裁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生效裁判的执行审查,注重于审查执行内容是否与生效裁判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执行。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生效裁判认为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未纠正,直接申请执行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因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被修改、废止或者发生情势变更,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不宜执行的等。
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审查不同于对非诉执行程序中对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审查,而是注重于审查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与生效裁判的一致性,不能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非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9、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六、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先予执行和立即执行
1、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行政诉讼法》没有先予执行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先予执行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期间,法院不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才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义务。
2、非诉行政先予执行
非诉行政先予执行,是指在没有诉讼的情形下,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先予执行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而非诉行政行为不适用此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