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王克先(2)
从对移民的补偿来看,一方面,受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还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来对移民进行充分补偿;另一方面,移民不同群体对搬迁的经济补偿预期不同,对补偿标准的认识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还不具备完全平等协商的条件,而是以政府行政权力为依托,以确保移民的生活状况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为必要条件,通过协商和行政指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而与房屋、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十分复杂和困难。因而从根本上讲,强制搬迁是不可避免的。
以前移民,没有充分考虑移民的利益,往往是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搬迁,最后出现“以水赶人”的现象。随着以法治国的推进,水库移民走上法制的轨道。经过工作,绝大多数移民自愿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而对于少数滞留的水库移民,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
依法强制搬迁可以保证有关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强制搬迁关系着被强制搬迁人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真正做到依法搬迁,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强制搬迁人的利益。
二、强制搬迁
(一)强制搬迁概念
所谓强制搬迁,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对按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移民,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如该移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书确定之义务,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维持决定后,该移民仍不履行决定确定之义务,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搬迁。
(二)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具体标准是2000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以水库工程为例,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为大型水库,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以上为中型水库。
也就是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需要移民的,不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简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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