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王克先(3)
国务院制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法律依据则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
(一)决定的主体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虽未明文规定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但从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看,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是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机关。
(二)决定的前提条件
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前提条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只原则规定了,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收土地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性质最为相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相关内容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如《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建设用地报告》、《移民安置规划》等已经有权机关批复同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复杂,但最主要的是立项、建设用地审批,而与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直接相关的是《移民安置规划》,可以启动责令限期搬迁的直接动因是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2、当地人民政府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已经实施项目建设
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当然无需移民。
3、拟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房屋及占用土地,已经影响到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关于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与《土地管理法》明显不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补偿着眼于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在没有新规定前,应按该原则办理。
(三)保障被强制搬迁人权利
1、事先告知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是强制搬迁的基础行为,是有关机关实施强制搬迁的前提和依据,将严重影响到被强制搬迁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保障被强制搬迁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是至关重要的。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前应向责令限期搬迁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告知对其拟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及其内容,告知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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