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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王克先(8)
(六)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过渡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此外,强制执行申请书还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7、强制执行申请受理法院
对于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级别管辖,《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均由搬迁房屋及占用土地所在地法院受理。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但各地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等征地拆迁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等征地拆迁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8、法院受理和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理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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