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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BOT/PPP项目管理模式PPP那些事之五/李继忠(3)

著名项目管理专家王守清教授关于“项目融资”定义:项目部融资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和债务重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即“为项目进行融资”,此时,债权人比如银行对债务人/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有100%追偿权的融资活动。狭义的项目融资的指“通过项目去融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某项目(如基础设施)建成后所能产生的期望收益、项目资产和有关合同权益来进行融资的活动,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 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仅有有限追索权甚至没有追索权 融资活动。由于狭义项目融资最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而这些项目往往都需要政府的特许授权,因此,狭义项目融资也常常成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 和PPP)》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 第六页)

四、中外从未将BOT/PPP模式定义为“融资模式”抑或“项目融资模式”

首先,国际上没有将BOT/PPP定义为“项目融资模式”。澳大利亚把 PPP 定义为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长期合同,政府支付私营部门代表政府或辅助政府满足政府职责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而私营部门要负责所建造设施的全寿命期可使用状况和性能。美国PPP国家委员会的概念是: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的概念是: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它建立在双方各自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最好地满足事先清晰界定的公共需求。亚洲开发银行:PPP是指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可能建立的一系列合作伙伴关系。 联合国发展计划署:PPP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部门,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欧盟委员会: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世界银行:PPP是私营部门和政府机构间就提供公共资产和公共服务签订的长期合同,而私营部门须承担重大风险和管理责任。

其次,国内关于BOT/PPP定义也没有定义BOT/PPP是“融资模式”或所谓“项目融资模式”。我国至今没有出台BOT/PPP法或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BOT一种方式,没有揭示BOT内涵及外延。1995年8月21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定》中对“建设—运营—移交投资方式(通称BOT投资方式)”下了个定义“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是指外商建设—运营—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的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2004年建设部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2005年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无BT、BOT等方式的定义。中国财政部在2014年9月23日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也承认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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