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BOT/PPP项目管理模式PPP那些事之五/李继忠(5)
为什么国内有许多人认为BOT/PPP是“项目融资模式”?这个值得商榷的结论是如何来的?笔者认为同所谓专家不求甚解治学不严谨有关。
对朱熹的质疑。朱熹何许人也?朱熹,又称朱文公,是南宋著名的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诗人、闽学派的代表人物,世称朱子,是孔子、孟子以来最杰出的弘扬儒学的大师。他的学术思想,承北宋周敦颐与二程学说,创立宋代研究哲理的学风,称为理学。朱熹长期从事讲学活动,精心编撰了《四书集注》等多种教材,培养了众多人才。其思想被尊奉为官学,自元朝始,朱熹关于经学注释著作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而其本身则与孔子圣人并提,称为“朱子“。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朱熹之言,则成为不能更改的、绝对的权威。朱熹也有错。“《论语》,凡是中国人,从小都念过,现在大家手里拿的这一本书,是有问题的一本版本,它是宋朝大儒朱熹先生所注解的。朱熹先生的学问人品,大致没有话可讲,但是他对四书五经的注解绝对是对的吗?在我个人非常不恭敬,但却负责任地说,问题太大,不完全是对的。”这是南怀瑾先生在《论语别裁》里的一段话。对朱熹的质疑,台湾著名学者傅佩荣还专门出了一本叫做《朱熹错了——评朱注四书》。
为什么国内有许多人认为BOT/PPP是“项目融资模式”?虽然有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是正常的情况,因为读者都是从自己的知识、经历来理解作品。但是如果您不是阅读原著来理解作品(没有掌握一手资料),或者您只有借助翻译来理解作品则您得出的哈姆雷特形象还要受到翻译者理解的左右了(人云亦云),如果翻译者水平低,则问题更严重。笔者在研读国外关于PPP合同文本时对此有一定体会,特别在系统的研读英国关于PFI文献时,更是感觉专家们对外文文献的误解误读。诽谤古人总是容易的。指出专家的错误需要有勇气的。以下详解。
199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PFI标准合同文本“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SoPC)“第一版,2012年12月最新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 Draft )”应该是第五版,英国PFI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是基于如下的条件假设:前提一、同公共部门签订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运营;前提二、项目建设分阶段进行,包括在建造阶段后紧跟一个运营阶段提供服务;前提三、项目全部或部分采取由第三方提供“项目融资”(无追溯权或有限追溯权的融资)。新西兰财政部2013年10月发布第三版PPP标准合同文本“Standard Form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Project Agreement”,该版充分吸收英国、澳大利亚最佳实践经验并总结(结合)新西兰实践后正式出台。新西兰PPP标准合同文本编制的前提条件同英国标准合同前提条件前三项是一样,加了前提四、项目是“新建项目”(greenfields)且项目不牵涉到人员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私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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