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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BOT/PPP项目管理模式PPP那些事之五/李继忠(6)

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者指出,之所以设定三项前提条件,是因为许多PFI/PF2项目是符合这三项前提条件的,而且符合三项前提条件项目结构的合同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对复杂的合同结构做出规定更有益于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者。比如项目融资与传统的公司融资在项目结构、融资结构、风险分担、权益抵押等方面更复杂,对项目的质量、主要投资者的资格、稳定的预期收入以及法律环境等有更高的要求,融资成本通常也更高,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更多更复杂。

标准合同文本编制者强调,1.三个前提条件的设定,不表明合同文件编制者预设立场。2.虽然标准合同文本及相关指引前提条件之一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结构”介绍PFI,但这不表明合同编制者就认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结构”就优于其他融资结构。如果是采取的“项目融资”,则提供融资的第三方必须同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签订一份所谓的“直接合同”(Direct Agreement)取得介入权(step-in),如果项目是采取的“传统融资”(corporate financed projects)则不需要签订如此合同。3.合同结构如何,应该由投标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并得到公共部门的批准(appraisal),不应该预设结论。标准合同文本编制者还强调:当前提条件不同时,应该对标准合同文件中必备条款(required drafting provisions)进行修改调整。公共部门应该尽早寻求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士的指导。

采取传统融资抑或不采取传统融资由承包商(投标者)选择。“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第30章对采取传统融资((corporate finance)作出专章规定。当同公共部门签订合同的不是SPV而是具有融资能力的承包商,这时不需要同承包商的贷款人(funders)及公共部门签订直接协议。

笔者认为,国内的专家完全忽视标准合同文本编制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忽视BOT/PPP采取全部或部分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前提条件,专家就得出BOT/PPP模式是“项目融资”模式的结论,从而将外国的经念歪了。

七、结论

BOT/PPP是有别于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的管理模式,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营部门通过长期的合同安排提供基础设施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模式。

参考资料

一、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 Version 4 ((HM TREASURY March 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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