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委员会组织法(建议稿)/曹红星(5)
第三十七条 首席委员认为法庭辩论需要再次进行的,应当征询其他委员意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辩论。决定再次组织辩论的,首席委员应当在五日前将辩论时间及要查明的问题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辩论一律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首席委员应当指定一名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并将法庭审理全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后存档。书面法庭记录应当经当事人、代理人签字确认。书面记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录音、录像为准,并由首席委员进行补正记载。
法庭记录、录音、录像、双方辩论意见,在案件终结后应当制作副本,允许公众查阅、复制。
第三节 裁 判
第三十九条 宪法委员会在辩论结束后,由全体委员进行合议。每名委员应当就自己对申请人的申请是赞成还是否定书写自己明确的意见及理由,并交给首席委员。首席委员集齐全部委员的书面意见后可以组织全部委员进行一次辩论。该辩论由首席委员指定一名书记员记录,辩论内容及记录内容全体委员及书记员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委员辩论结束后,由首席委员主持进行投票表决。委员投票实行记名投票。委员在投票时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意见投票赞成其他委员的意见。首席委员应当将投票过程及投票结果如实记录,并由全体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委员不得放弃投票或者投弃权票。委员应当对自己的投票意见负责。
第四十一条 裁判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决定,占多数的意见为裁判结果。首席委员意见与多数意见一致的,可以自己书写裁判书,也可以指定其他委员中意见与裁判结果一致的委员书写。首席委员的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指派一名与多数意见一致的委员书写。所有委员的意见及主要理由均应当在裁判书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 裁判书由全体委员署名,并加盖宪法委员会公章后,由首席委员签发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公告。裁判书自公告之日生效。首席委员于开始公告之日三日内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领取裁判书。当事人、代理人不领取的,不影响裁判书的效力。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服从裁判书的结论,不得再行提出违宪申请,不得申诉。
第六章 执 行
第四十四条 宪法委员会裁判申请人的申请成立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启动再审程序,不再适用原判决适用的被裁判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重新适用适当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作出新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原生效判决不因宪法委员会的裁判被认为错误,承办法官不因此受处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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