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委员会组织法(建议稿)/曹红星(8)
12、违宪案件的审查涉及高深的宪法理论,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普通案件不同,所以不能任何公民均可以代理案件,只能由具有丰富法律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代理,帮助宪法委员会委员查明是否违宪。因此应当限制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同时代理人的人数不能过多,以免造成法庭辩论时间过长。
13、宪法委员会的裁判书裁判相关法律法规违宪的,将对全体公民及国家生活产生影响。但是这相当于法律的修改,法律修改的,当然不具有溯及力,不能对修改前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恢复,否则就会严重干扰公民生产生活,造成国家管理秩序混乱。但是申请人之所以提出申请,是为了消除该法律法规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因此裁判书对申请人提起申请依据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应该产生效力,从而刺激、吸引公民、法人提起违宪审查申请。
14、宪法委员会也难免出现错误、失误,因此对该裁判书也应当允许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修改。但是应该严格限制。当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认同宪法委员会的裁判书,认为该法律法规确实违宪,已经将该法律法规宣布废除或者修改的,就不存在了纠正裁判书的基础,因此不需要再纠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不认同宪法委员会的裁判书的,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的修改法律的程序进行表决,从而使宪法委员会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
(笔者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陕县政协委员、三门峡十佳律师、中国第四届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欢迎赐教:联系电话13939820972,QQ28225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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