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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虽好但不是唯一—PPP那些事之七/李菡君
SPV虽好但不是唯一—PPP那些事之七

李菡君 李继忠

[摘 要]本文尝试从SPV概念并结合英国最佳实践全面完整理解SPV作为BOT/PPP模式执行机构之一且公共部门没有必要一定参加。

[关键词]SPV BOT/PPP 模式 项目融资 英国经验

一、引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10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会议指出,要大力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更多领域向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敞开大门。纵观世界上关于私人资本进入公共领域,做的好及成熟的当属英国。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鼓励私人投资的成熟做法是一个捷径,可以少走弯路。

二、SPV概念

SPV是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简称,中文意思为“特殊目的载体”。

如果大家经常研读英文资料的话,一定对SPV不陌生。在英文语境下许多行业使用SPV概念,当然金融业及证券业用的较多。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SPV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SPV在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

SPV在欧洲用的多,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如果将SPV“特殊目的载体”翻译成“特殊目的公司”则错大了。Vehicles是运载工具,传播媒介的意思,压根没有公司的意思! 因为即使在中国法律语境下,“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载体”概念是有天壤之别的。

三、大佬们对SPV的理解(周小川正名SPV)

周小川正名SPV。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发表于《金融市场研究》2013年第8期)署名文章中对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进行正名。金融危机之后,资产证券化以及与之相关的特殊目的机构即SPV,常被指责为引发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在很多非金融专业人士看来,SPV似乎不是个好东西,因为很多金融乱象好像都涉及SPV,”周小川称,但对于金融专业人士而言,对SPV恐怕还是要一分为二地看。对于SPV,周小川认为,其实际上当前在我国也有运用,“地方融资平台的机制符合SPV的基本特征和定义”,“在地方融资平台这个SPV里面,放的主要是城镇土地及其所代表的未来收益,并以此获得银行贷款。”在周小川看来,出现地方融资平台,与我国的相关法律环境有关。“地方融资平台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避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准打赤字,所以地方政府就想办法搞一个融资平台。”周小川表示,与典型SPV比较类似,但还有不那么准确的一个例子就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初外国人的理解就是SPV,在语言上也翻译为Local Government SPV,这是因为地方融资平台机制符合SPV基本特征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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