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虽好但不是唯一—PPP那些事之七/李菡君(2)
楼继伟对SPV情有独钟。近一年来,财政部推广PPP不遗余力。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提出“要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楼继伟称,推广使用PPP模式,不仅是一次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升级”,更是一次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周小川说“在很多非金融专业人士看来,SPV似乎不是个好东西”,但作为金融人士的财政部部长看来,SPV却是个好东西。由于财政部部长对SPV奥妙理解肯定要比非金融人士理解的深,因而对SPV情有独钟-----“PPP项目里面,楼部长特别强调他最推崇的所谓狭义PPP的比较规范的、典型的、标准的形式——SPV,可以直接翻译为特殊项目公司。这里面所有的股权都是有清晰归属,每一份标准化的股权属于其中的股东,认定以后不会产生法律上无法处置的纠纷,大家在这样可预期的稳定的法治化环境下,来追求在共赢中目标利益回报的实现”(贾康语)
如何在PPP项目中理解SPV?笔者认为,部长喜欢SPV是可以理解的,因为PPP项目到了部长层面,PPP项目肯定投资巨大,肯定采取国际上项目融资形式,且项目参与者较多。为了满足大家都想为PPP项目做贡献(分一杯羹)的意愿,只有采取SPV结构,承包商、政府、机构投资人、“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主权基金、个人都可以搭上SPV高铁快车。
四、SPV模式是PPP标准形式是如何来的
为什么国内有许多人包括财政部大佬都认为SPV是PPP模式的标准结构?这个结论是如何来的?笔者认为同专家不求甚解治学不严谨有关。虽然有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是正常的情况,因为读者都是从自己的知识、经历来理解作品。但是如果您不是阅读原著来理解作品(没有掌握一手资料),或者您只有借助翻译来理解作品则您得出的哈姆雷特形象还要受到翻译者理解的左右了(人云亦云),如果翻译者水平低,则问题更严重。笔者在研读国外关于PPP合同文本时对此有一定体会,特别在系统研读英国关于PFI文献时,更是感觉专家们对外文文献的误解误读。以下详解。
1999年7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PFI标准合同文本“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SoPC)”第一版,2012年12月最新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 Draft )”应该是第五版,英国PFI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是基于如下的条件假设:前提一、同公共部门签订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运营;前提二、项目建设分阶段进行,包括在建造阶段后紧跟一个运营阶段提供服务;前提三、项目全部或部分采取由第三方提供“项目融资”(无追溯权或有限追溯权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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