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虽好但不是唯一—PPP那些事之七/李菡君(3)
标准合同文本的编制者指出,之所以设定三项前提条件,是因为许多PPP项目是符合这三项前提条件的,而且符合三项前提条件项目结构的合同本身是最(想当的、非常)复杂的,对复杂的合同结构做出规定更有益于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者。比如同公共部门签订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运营是十分标准的项目结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
标准合同文本编制者强调,1.三个前提条件的设定,不表明合同文件编制者预设立场。2.虽然标准合同文本及相关指引前提条件之一是“同公共部门签订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运营”介绍PFI,但这不表明合同编制者就认为SPV形式就优于非SPV形式。3.是否采取SPV形式(合同结构如何),应该由投标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并得到公共部门的批准(appraisal),不应该预设结论。标准合同文本编制者还强调:当前提条件不同时,应该对标准合同文件中必备条款(required drafting provisions)进行修改调整。公共部门应该尽早寻求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士的指导。欧盟2003年3月出版的“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也明确,本指引没有提供所有的PPP模式及不对任何PPP模式背书(endorsement)。
笔者认为,要高度关注合同及文件的适用的前提条件,这是医嘱,忽视前提条件及医嘱的是会出问题的。国内的专家完全不遵医嘱忽视标准合同文本适用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忽视BOT/PPP采取同公共部门签订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运营前提条件就得出SPV形式就是BOT/PPP模式标准形式的结论,从而将外国的经念歪了。
五、SPV是个非常灵活的机制且SPV可有可无
有人认为“任何一个PPP项目的实施,都会有一个SPV(特殊目的载体)的执行机构,一般来说,SPV是由政府公共部门和若干家企业共同组成。一个PPP项目的资金来源全部由SPV来筹集,一方面是SPV的自有资金,另一方面是由以SPV为主体的融资。因此,在PPP项目中,融资是企业的事情而非政府。”笔者认为,如此观点不全面。PPP项目实施中,SPV是个非常灵活的机制,SPV这个执行机构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如果任何一个PPP项目都采取SPV做为执行机构,则丰富多彩的PPP实践就单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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