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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食品安全及其法律规制/莫小春(2)
二、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发的原因
(一)食品生产者生产条件简陋、从业者素质低
我国45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1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仅仅7万多家,有证经营的企业也不过12万家,因此,基本上84%左右的食品生产企业属于小作坊式企业,74%的生产者属于无证经营。这种生产者很多连生产合格食品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更别说食品标准达到要求了,2012年全国工商机关就查处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的无照经营户4.1万户。再加上从事黑作坊、黑工厂的人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为了金钱,他们置道德与法律于不顾。据光明日报报道,从事农产品生产的3.4亿人中有40%的人属于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1600万人中有85%以上是文化较低的农民工[5]。现在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不少都有黑作坊、黑工厂的参与。
(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机制不畅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不衔接体现在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两个方面。首先,在调整范围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的调整范围包括食品的生产、销售、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和环节。而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生产和销售环节。其次,在调整对象方面,现行《刑法》仅规定了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而《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6]。因此,当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与食品相关的产品时,导致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后却无法在《刑法》中找到与之对应的罪名及法条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既给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也大大减弱了刑法的预防犯罪作用。正是由于《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融合”并不顺利,食品安全犯罪事件发生后,相关监管部门以一般的行政处罚代替了刑罚处罚。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缺位甚至渎职
食品安全事件的屡发说明不是偶然的,深究暴露出的食品安全事件后面的原因,可以看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纵容己经成为了食品生产者及其经营者的“保护伞”。
1、监管部门监管缺位及其监管不力。由于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要加工、包装、辗转销售等若干环节,因此,农业、质监、工商、卫生、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都有可能成为监管部门,这种“九龙治水”的格局有可能因职能交叉而“三不管”的真空“缺位”或监管不力。尽管我国对食品安全已经有了不少监管的法规,然而,由于监管部门实际生活中的监管不力,无形中纵容甚至保护了不法商人的为非作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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