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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食品安全及其法律规制/莫小春(3)
2、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情况严重。2011年至2012年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全国检察机关2013年立案查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62件531人[7]。从渎职犯罪案件来看,发案部门基本集中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8]。有的徇私情私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依法处理;有的玩忽职守,对所辖地区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有的以罚代管,对应立案移交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立案移交,甚至充当“保护伞”;有的走走过场,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视为不见[9]。如工商系统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查处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47.3万件,但真正移送司法机关的只有684件[10]。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度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就监督相关监管部门移送了1633件215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了1061件1423人[11]。这充分说明,监管部门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的现象非常严重。
3、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易助长违法犯罪侥幸行为。当前不少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普遍注重突袭检查,从这几年曝发的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监管部门基本都是“查处比曝光慢半拍”的“事后诸葛亮”的监管,这种平时不烧香,突击检查的工作方式易让一些胆大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存有侥幸心,“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继续从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四)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处罚威慑力不够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人心中的“痛”,如何让改革红利惠及食品领域,让人们吃得放心?除了加强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道德自律教育外,还需要重法惩治。之所以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还是屡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主要还是在于我国目前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威慑力不够,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食品安全犯罪所处罚金不高,致使违法成本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和第86条之规定,可知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违法者的处罚金额不重,最高也就货值金额的5倍。上述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因此,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罚金为单处或并处销售金额的50%至2倍或没收财产。但是,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所得与罚金或罚款相比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不大。为响应民意,确保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震慑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5月4日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7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但这些处罚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再加之销售金额难以认定,因此,对违法犯罪者的打击力度和国外相比,还是显得不够“毒辣”。国外发达国家对于触犯食品安全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违法商家在责令停业的同时,还处以高额罚款令其破产,使那些违法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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