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食品安全及其法律规制/莫小春(4)
2、没有设定剥夺违法犯罪单位的资格刑。我国《刑法》附加刑中的资格刑设置中仅仅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其中驱逐出境还只能针对外国人使用,没有涉及剥夺行业资格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只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没有对违法生产企业实施行业资格刑处罚,而且对于主管人员的5年资格处罚仅限于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从事非管理工作没有限制。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只要重新更换主管人员就可以再次进行违规操作。对于大多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者来说,他所接受的只是人身自由的短暂剥夺,较少的罚金[12],他还可以“哪里跌倒哪里再爬起”。
三、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发的法律规制对策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我国的关注点,它已成为世界共同的关注问题。民以食为天,为了保证人们的食品安全,国外同样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严惩不贷,而且基本做到了零容忍。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2013年1月4日发布的《农产品安全标准条例》和《食品预防控制措施条例》甚至把食品安全的监管触角延伸到田间和生产商。韩国规定对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保健犯罪”人员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除被处以高额罚款外,10年内不得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英国的《食品安全法》则更加严厉,餐馆一道菜出问题就有可能被罚倒闭。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法国商店卖过期食品就得关门[13]。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从严惩处[14]”。2014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因此,借鉴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规定,我国应下猛药、出重拳、用法律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惩食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虽然说2010年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单独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打击食品安全事件及其犯罪起到一定的成效,但食品安全犯罪还是处于高发状态,食品安全问题照样绵绵不绝,这说明法律对这些人员的威慑力还不够,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为了利益,还是会渎职乃至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狼狈为奸,而且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结果犯,只有渎职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国还应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故意行为的渎职犯罪,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刑罚年限不应过长。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