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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律所被提起反诉案看律师侵权责任-兼谈律师执业的勤勉尽责/李菡君(6)

2、存在损失事实。

必须有客观存在的损失事实,这是构成律师执业赔偿的基本条件。律师纵然有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但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事实,也不能构成律师执业赔偿,只受律师执业纪律的惩戒规则调整。

在客观要件方面,仅有律师执业中的过错并不构成赔偿的充分理由,同时还需要存在因过错行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损害。损失事实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财产方面的损失,既可表现为现有财产的减损,也可表现为将要取得财产或利益的丧失。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律所赔偿时充分举证证明律师执业过错致其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

3、承办律师的过错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者过错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错行为与客观损失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构成律师执业赔偿的第三个必要条件。由于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的情况,如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因此,不应要求律师的不当执业或过错行为是造成损失结果的唯一原因。如果造成的损失事实是由混合过错或者共同过错等多种原因所致,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损失唯一原因是由于承办律师过错。正是由于承办律师怠于到工商调查取证,将法官明确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主体消亡的要求置若罔闻。设想如果承办律师按照二审法院的要求提交了第三人工商主体被注销的材料,则再以“第三人”名义出具的任何书面文件由于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将得不到法院采信!承办律师事后纠缠公章真假舍本逐末,弃易就难,承办律师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三)、公司提出反诉事实及法律依据十分充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让人不能理解。

1、事实依据。详见前面论述,特别是“公司的观点”的阐述。

2、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违法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未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08年6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律师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五、结论

首先,“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是侵权赔偿法律责任。

其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当进行赔偿的应该满足侵权责任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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