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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郭璟(7)
(1)公司和行业协会建立直接劳务合同关系。协会向公司提名合格劳动者,并通过投保的方式为独立董事的职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独立董事与行业协会间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独立董事可以专职,也可兼职,受协会内部章程约束。
(3)独立董事与其任职公司间只存在职责上的法律关系。
独立董事行使其职责的权力是基于以下两个法律基础:其一,法律的明确授权。法律通常规定独立董事拥有一般董事的各种职权,可以通过参加董事会的各级委员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实质的作用。其二,股东的授权。基于对独立董事的信任,股东大会赋予独立董事决策公司事务的职权。
间接薪酬框架下的多边法律关系,其功能依然是维护独立董事独立性。
2、制衡论与激励论的平衡点
完善公司治理,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公司权力主体的权力
既要制衡,又要对权力主体的工作和创新积极性进行有效激励。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保障权力主体的独立性;薪酬激励是推动公司创新发展不可缺少的动力。制衡与激励缺一不可,二者应协调平衡于公司治理之中。
直接薪酬制度下只强调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淡化了对独立董事的制约和独立董事对内部人的制约。直接薪酬制度对独立董事的制约依靠的是声誉机制,因为人们认为,独立董事由知名的专家和学者担任,他们会视自己的声誉如生命,但事与愿违。独立董事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如安然公司德高望重的独立董事最终还是更看重利益。追根究底,我们不应只去责备人性的贪婪,制度的缺陷才是最应值得反思的。
间接薪酬是制衡与激励间的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间接薪酬首先强调的是制衡,它通过割断主体间经济上的密切关系,增强权力主体的独立性,实现不同权力双方的相互有效制约。其次,现代公司治理是科学决策为核心。独立董事的设立正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要保持独立性,而将独立董事置于管理层横眉怒对的旁观者的地位。[14]这就需要设立激励机制,将独立董事的经济利益与公司的发展间接地联系在一起。间接薪酬关系是权力制衡与激励机制间的一个相对合理的,共益的平衡点。
3、公司社会责任论为间接薪酬提供理论支持
公司的社会责任决定了解独立董事要履行保护中小股东和其它相关利益者权益的职责,而这一对立于公司的职责又决定了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是公司。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的存在职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等等。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自然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15]由于公司作为强势群体而存在,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非常重大。例如,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及人类的生存安全,公司生产的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金,侵害债权人利益等等不胜权举。虽然,法律会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会给予制裁,但那是事后补救与惩戒措施,而且往往有很大的疏漏。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就是要在源头堵住公司内部人危害社会利益的决策。独立董事担负着很强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与公司内部人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存在着冲突,因此,保持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的核心基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内在要求为间接薪酬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法律正是基于独立董事的社会责任赋予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内部人的监督职权;基于同样的理由,法律也应斌予独立董事不从任职公司直接领取报酬,但报酬又必不可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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