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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劳动工伤法律问题-从一起工伤索赔案谈起/李菡君(10)

11.2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另行为其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应为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在开工前将所办理的保单在甲方备案。乙方自行承担其自有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保证使甲方免于受到赔偿请求、赔偿和诉讼。

11.3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为减少损失采取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有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给予积极配合。乙方不得就事故遭受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补偿的要求。

分包合同中的10.1规定,主要是从《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作出的约定。从分包合同中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和乙方均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四部分 最高法发布的最新关于工伤保险案例价值取向

最高法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在发布司法解释同时并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对理解司法解释十分有用,其中“张X兵诉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案情同张三案十分相像。

一、案件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基本案情

XX六建公司系XX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XX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张X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X兵与XX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XX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X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X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XX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X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X兵受伤为工伤。XX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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