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劳动工伤法律问题-从一起工伤索赔案谈起/李菡君(12)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补充性作用来进一步化解工伤风险。即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为农民工购买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构筑劳务用工的“双保险”体系。
二,对分包商的劳务,要坚持的底线是分包商必须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分包商应该具备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如果分包商的包工头雇佣的劳务如果有工伤发生则分包商作为用工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针对张三的人身伤害索赔案的建议。法院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理本案的案子,属于侵权赔偿法律纠纷,则葛洲坝某公司作为总包,应该证明自己在安全施工发生程序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对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重大修改,修改的内容自2014年12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规定,建立安全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配置安全设备,建立各种安全制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最关键的是要在劳务(所有的)上岗前要全部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留下培训记录安全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人身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略)
作者简介
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湖北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熟悉FIDIC合同及国际流行的PPP/PFI/PF2标准合同。联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博客: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李菡君: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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