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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劳动工伤法律问题-从一起工伤索赔案谈起/李菡君(5)

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明确将工伤保险单独列项,作为规费范畴进入工程造价。

2.0.16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5 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
4 工伤保险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5、许多地方明确社会保险费构成工程造价一部分。除上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政策等规定外,各地也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比如《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川建发【2008】94号)第2条第1款规定:“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第3条规定:“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综上,由上述法律政策规定可知,工伤保险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价项目之一,纳入规费的范畴并作为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的“不可竞争费用”,如果施工企业不计或少计费用,则投标报价会被判为废标。通过上述强制性规定,体现出国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行政强制特征,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规范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不允许施工企业以牺牲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作为市场竞争的手段。

6、工伤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到底应该承担哪些项目的赔偿责任,这些责任落实到建施工行业中的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应该如何分配,则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

(1)既然明确施工企业(主要是分包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就不限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非工伤医疗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等其他责任。这些方面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中。
(2)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范围根据工伤或工亡两类不同情形进行补偿。而工伤情形又根据不同等级进行补偿。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工伤辅助器具费、工伤停薪留职待遇、工伤护理待遇、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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