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分割探究/王克先(2)
有人则认为,虚拟物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世界的物品,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它只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软件运行的时候,才起到作用,如果从网络空间独立出来就什么价值也没有。
应当认为,虚拟物品虽然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二、虚拟物品的可交易性
虚拟物品在专业人士面前只是0或者1组成的虚拟电子信号,但在网民眼中无异于真金白银。
(一)虚拟物品取得渠道
取得虚拟物品有二个渠道,一是从服务商处免费申请所得或花钱购得;二是从他人那里购得或受赠所得。
(二)虚拟物品交易类型
虚拟物品交易可分为三类:一是服务商与网民间的交易;二是其他交易商与网民之间的交易;三是网民间的交易。
(三)虚拟物品价格
虚拟物品早已不仅仅在网络中存在的,它已和现实的货币产生了联系。虚拟物品价格主要有两类。
一是服务商官方价格
许多服务商为了获取利润而出售虚拟物品。如,腾讯官网公布,获得精品靓号需支付初选费和若干月QQ会员,如QQ号码1435888889、1441888889的初选费为788Q币(1Q币为1元人民币)
但服务商制定的价格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物品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服务商的营销发展策略。因此服务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直接作为虚拟物品价值标准。
二是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
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则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个体因素。以淘宝皇冠级店铺为例,转让价格因皇冠数量、需求差异有高有低,便宜的在一万元左右,高的则要十几万、二十几万。
因此,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准确说明虚拟物品的价值,不能直接作为确定虚拟物品价值的标准。
三、虚拟财产概念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虚拟物品是财产,而这种财产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一种新型财产,因法律至今未有定论,姑且称其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一个电磁记录。但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不限于电磁记录,电磁记录的价值非常有限,有时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而虚拟财产的价值千差万别。
虚拟财产可以定义为:虚拟财产是依赖于互联网,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流通性,可以现实货币化的虚拟物品。
四、夫妻共同所有虚拟财产分割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采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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