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分割探究/王克先(3)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自然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区分某项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
可以分割的财产,在不影响财产使用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双方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款分割
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进行变卖,双方就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
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一方愿意取得财产,可以作价由一方取得,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虽然目前法律上依然没有明确其财产属性,但在各地出现的涉及到虚拟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法院基本都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具有价值属性的财产范畴,法院对虚拟财产分割纠纷主要还是依据《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这无疑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目前关于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离婚时可以按分割普通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但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虚拟财产分割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虚拟财产的归属原则
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可以分割转移,只有那些具有经济价值,同时又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分割转移,比如,网店等等。而QQ等即时聊天工具、微博账号、电子邮箱、网络储存的个人资料、相册、日记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可以分割但不应转移,也就是说这种虚拟财产应归原使用人,这既是对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原使用人与信息相对人的隐私保护。但只是收藏没有使用的QQ号码等应视为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
2、虚拟财产的归属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
能不能转移虚拟财产,不只仅凭当事人意愿,还要看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当事人达成分割协议,尚需服务商支持,否则转移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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