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未设立是否应认定为债权人抛弃物的担保/王冠华(4)
4.本案的处理
本案中,对于田某25万元奶花芸豆款,朱某在欠条中载明以其商品房抵押,以玉石质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田某既未要求朱某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又未要求朱某交付玉石,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其抛弃物保,花某的抗辩成立。尽管田某是农民,对于法律规定可能不懂,但是不懂法并不能构成逃脱法律责任或者拒绝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之理由,本案应驳回原告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专职律师,法学博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目前作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服务于新疆布尔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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