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张西磊(10)
依据公证效力的不同,对民间借贷公证的形式可进行不同的区分。但严格来说,依据公证的第三重效力是依附于前两种公证形式的保障性条件而非独立的工具。至于对民间借贷仅办理借款合同公证还是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依据公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般而言民间借贷有两种,一是基于血缘关系引致的特殊信任,并由此产生的人情借贷;二是基于地缘关系引致的信誉信任,并由此衍生的非正式合约借贷。如果该笔借款发生在熟人间且债权人信任债务人,即发生纠纷或诉讼可能性较小,那么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相对比较方便。但如果债务人信誉差、其经济实力变动性较大,则尽量选择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省去繁琐的诉讼环节,直接凭借原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迅速进入法院的执行环节。
四、公证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
(一)公证能够帮助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文书的起草与修改是公证人员的职责之一,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不仅需要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有着严格的任免条件,而且必须是法律方面的人才。因此,公证员在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伊始就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而且当事人并不懂得要在合同内容中约定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条款,一旦直接对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将来发生债务人违约将导致无法执行的问题。因此,公证人员应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并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者直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草拟合同,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
(二)公证能够引导当事人注重和完善书证
凡是从事过法律事务的人都知道,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都是需要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无法获得认可的,只有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才能够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来说,一份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款合同是法官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关键。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时,公证人都会要求当事人详细地对借贷情况及还款方式进行约定。一般来说,一份规范、详细的借款合同应包括: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约定的利息、还款方式、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捺指印、落款日期等内容。另外,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措辞应该是确定的、没有歧义的。例如,关于利息的约定,民间习惯口头上“几分利”的表述,但如果写进借款合同中,则应采用规范、明确的表述,即“借款期间无利息,逾期后利息为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息的四倍”或“借款期间利息为月利率2.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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